余志军、东莞市常平凤华五金饰品厂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973执1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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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3192号案件名称
余志军、东莞市常平凤华五金饰品厂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余志军;东莞市常平凤华五金饰品厂;赵华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973执13192号东莞市常平凤华五金饰品厂、赵华胜: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余志军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常平凤华五金饰品厂、赵华胜执行一案,(2021)粤1973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1319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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