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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锋、李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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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383号
  • 案件名称

    杨少锋、李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少锋;李光明;翁提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杨少锋,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翁提龙,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少锋与被执行人李光明、翁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恢383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莫端剑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东骄书 记 员 吴雪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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