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少锋、李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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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383号案件名称
杨少锋、李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少锋;李光明;翁提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杨少锋,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翁提龙,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少锋与被执行人李光明、翁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恢383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莫端剑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东骄书 记 员 吴雪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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