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清与吉林市柏霖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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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508号案件名称
徐海清与吉林市柏霖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海清;吉林市柏霖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508号原告:徐海清,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柏霖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15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嘉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海清与被告吉林市柏霖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徐海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海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1.00元,由徐海清负担。 审判员刘桂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王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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