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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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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68号
  • 案件名称

    李美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美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负责人:夏云平,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美林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8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美林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信用卡的申领和消费均在深圳市且其经常居住地亦为深圳市,其生活艰辛,往返路费消耗巨大,且疫情期间外出不便。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为涉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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