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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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522号案件名称
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522号原告: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6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OU6M6136。法定代表人:顾刘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视春,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霖,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中山书 记 员 孙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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