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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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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2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57138。法定代表人:殷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太伦,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经济发展办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8PNA0R。法定代表人:张厚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129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96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1294.44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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