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姜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316号

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9/8 0:00:00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张晓明;姜男;姜维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316号
  • 案件名称

    张晓明、姜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晓明;姜男;姜维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明,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男,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维民,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晓明与被执行人姜男、姜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31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王 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