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月、李四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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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658号案件名称
董明月、李四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董明月;李四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658号原告:董明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慧,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四康。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明月与被告李四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董明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明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董明月负担。审判员 侍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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