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明月、李四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6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658号
  • 案件名称

    董明月、李四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董明月;李四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658号原告:董明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慧,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四康。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明月与被告李四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董明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明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董明月负担。审判员  侍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