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李家通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晋0622执41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晋0622执41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政、李家通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政;李家通;王志军;高平青;高秀青;李艳芬;赵革;艾荣萍;常日平;霍丙权;王卓林;贾恩文;李思恒;梁云付;刘仲录;乔云芳;王文仙;于本福;张守兵;武再峰;胡国宇;岳香云;张登煌;荣秀清;杨福梅;次利军;章富花;章瑞光;王成全;门汉斌;杨勇;马俊敏;蒋飞;蒋玉花;马永斌;李兴军;李宏伟;章名龙;洪浩海;张浩;刘汉军;尚兴武;柴岐山;田美兰;北京君诚轻钢有限公司;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622执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政,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人。申请执行人:李家通,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高平青,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高秀青,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艳芬,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赵革,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艾荣萍,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常日平,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霍丙权,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卓林,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贾恩文,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思恒,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梁云付,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刘仲录,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乔云芳,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王文仙,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于本福,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张守兵,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武再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胡国宇,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申请执行人:岳香云,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张登煌,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荣秀清,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福梅,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次利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章富花,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章瑞光,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成全,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门汉斌,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佳县人。申请执行人:马俊敏,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蒋飞,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申请执行人:蒋玉花,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永斌,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兴军,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宏伟,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章名龙,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洪浩海,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应县西关村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南丰里1栋5排2号。申请执行人:尚兴武,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柴岐山,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田美兰,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君诚轻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定代表人:陈红雨,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622民初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2、473号和(2016)晋06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应县金城镇长征路西、三环路延长线南,西地块宗地面积5.1874亩,东地块宗地面积16.2579亩及地上建筑物(界址点坐标号及边长详见宗地土地勘测定界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应县金城镇长征路西、三环路延长线南,西地块宗地面积5.1874亩,东地块宗地面积16.2579亩及地上建筑物(界址点坐标号及边长详见宗地土地勘测定界图),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卫东审判员 唐恒仕审判员 章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雯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险峰、赵建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336号 下一篇 王美琪、牛文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1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