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琪、牛文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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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1376号案件名称
王美琪、牛文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美琪;牛文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琪,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牛文华,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美琪与被执行人牛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牛文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双方意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王美琪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4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刘珏元执行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姬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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