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险峰、赵建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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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36号案件名称
王险峰、赵建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险峰;赵建良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336号被执行人:王险峰,男。被执行人:杨定娃,男。被执行人:赵建良,男。本院在执行王险峰、杨定娃、赵建良罚金一案中,赵建良已履行了35000元的给付义务,已交清罚金。经查询王险峰、杨定娃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王险峰无可供执行财产,杨定娃除有银行存款218.23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218.23元依法划拨。本院已将王险峰、杨定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 杜 华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郝飞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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