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自良、龚辉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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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095号案件名称
齐自良、龚辉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齐自良;龚辉弟;李梅芳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齐自良,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龚辉弟,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李梅芳,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自良与被执行人龚辉弟、李梅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做出的(2020)豫1424民再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龚诗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4执1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皇永超审判员 李雪峰审判员 董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秦浩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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