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现、张万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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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18号案件名称
李忠现、张万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忠现;张万明;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818号李忠现、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申请执行人李忠现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0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明支付工资3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拍卖款32000元依法予以提取(已向申请人发放)。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0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21)陕0902执1818号案件于2021年9月8日结案。审判长 陈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学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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