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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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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99号
  • 案件名称

    崔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崔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9号申请保全人:崔某,男,200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监护人:徐盼,女,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保全人的母亲。    被保全人:崔建辉,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保全人崔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崔建辉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6,4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6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崔建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6,4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崔建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崔建辉在工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0435账户(实际冻结10.96元)银行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崔建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0977账户(实际冻结2.74元)银行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崔建辉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436账户(实际冻结896.09元)银行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崔建辉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3222账户(实际冻结29.53元)银行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崔建辉在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营业部尾号0397账户(实际冻结20.33元)银行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崔建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9bf账户(实际冻结6.37元)存款2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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