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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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510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马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510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王某2,男,汉族,1949年2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王某3,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王某4,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王某5,女,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王某6,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定监护人:王某1,女,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系原告姐姐)。原告:王某7,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马某,女,汉族,1939年3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诉被告马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承担。审判员 刘冬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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