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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4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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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4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闫才林。被执行人: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佳。被执行人:李佳佳,男。被执行人:邵佳,女。被执行人: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荣。被执行人:李小荣,男。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佳佳、邵佳、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李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佳佳、邵佳、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李小荣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案件款3599942.84元,利息990243.9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522元及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8737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佳佳、邵佳、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李小荣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佳佳、邵佳、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李小荣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佳佳、邵佳、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李小荣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房产、保险、股票等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佳佳、邵佳、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李小荣名下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共计41520.23元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小荣名下有位于咸阳市的房屋一套,经调查,该房屋已于2018年7月6日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执恢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小荣名下有马自达牌车及邵佳名下有海马牌车各一辆,经前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时,车管所表示李小荣名下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故无法查封,邵佳名下的车辆已依法进行查封(轮候),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我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佳佳、邵佳、李小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陕西浩龙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佳佳、邵佳、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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