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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4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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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4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49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菊,女,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菊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王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菊应退赔人民币3839109元,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王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菊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菊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经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菊银行存款1539.03元,扣划款项已退还各被害人;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菊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王菊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王菊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菊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王菊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菊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王菊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委托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王菊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菊发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王菊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尚有执行款3917569.97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王菊“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及“二、被告人王菊应退赔人民币3839109元,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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