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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恩龙、张龙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4民初2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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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4民初2644号
  • 案件名称

    贾恩龙、张龙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曲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贾恩龙;张龙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4民初2644号原告:贾恩龙,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被告:张龙峰,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原告贾恩龙与被告张龙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贾恩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恩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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