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喜、周显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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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3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寿喜、周显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寿喜;周显兵;胡胜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寿喜,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周显兵,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胡胜苹,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陈寿喜与周显兵、胡胜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724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显兵偿还申请人陈寿喜借款100000元,胡胜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显兵、胡胜苹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财付通、支付宝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周显兵位于安康市紫阳县焕古镇金塘村八组移民搬迁安置点2号楼302室有住宅一套,经本院查询,该住房属于移民搬迁安置房,无法买卖办理过户。现被执行人周显兵、胡胜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显兵、胡胜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偿还的借款100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被执行人周显兵、胡胜苹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世军审 判 员 邹海山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田田书 记 员 翁丽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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