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月花制衣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园户村镇马场湖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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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350号案件名称
新疆月花制衣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园户村镇马场湖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疆月花制衣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园户村镇马场湖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50号原告:新疆月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气象局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李月花,经理。 被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马场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园户村镇马场湖村。 法定代表人:马红兵,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疆月花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花公司)与被告呼图壁县园户村镇马场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场湖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月花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月花公司以与被告马场湖村庭外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月花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月花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凤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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