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广武、余广武申请事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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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100号案件名称
余广武、余广武申请事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余广武;余广武申请事项;胡忠伟;王德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100号申请人:余广武,男,生于1973年4月23日,汉族。被申请人:胡忠伟,男,生于1980年5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王德平,男,生于1970年6月20日,汉族。申请人余广武申请事项:申请适用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胡忠伟、王德平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房产、车辆给予财产保全,并对以上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限额为30万。余广武与胡忠伟、王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广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建升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不动产、车辆予以冻结、查封,金额限定于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余广武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单保函为担保,保险金额限定在300000元内。如果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广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财产信息并书面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本院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胡忠伟、王德平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忠伟、王德平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及网络账户存款,查封、冻结金额限于3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余广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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