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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平、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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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26号
  • 案件名称

    贾秀平、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贾秀平;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贾秀平,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石楼县。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梁利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平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贾秀平支付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秀平自愿撤回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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