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旺多杰、周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2526执恢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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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6执恢5号案件名称
次旺多杰、周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次旺多杰;周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藏252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次旺多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西藏改则县。被执行人:周健,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次旺多杰申请周健合同纠纷一案,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达娃扎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朗多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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