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瑀、宋文英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恢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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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恢411号案件名称
刘子瑀、宋文英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子瑀;宋文英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瑀,男,1983年12月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宋文英,男,1954年8月16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子瑀与被执行人宋文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吉028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子瑀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21年9月6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静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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