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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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808号案件名称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808号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1958号。法定代表人:刘世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耀辉、姜喆,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康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裁定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已受理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申请,其名下所有财产均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80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外审 判 员 付建安审 判 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屈 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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