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燕雯与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5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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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5963号案件名称
蒋燕雯与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蒋燕雯;吴志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5963号原告:蒋燕雯,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兵,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蒋燕雯与被告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蒋燕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燕雯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燕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蒋燕雯负担。审判员 薛广文书记员 金玉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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