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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燕雯与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5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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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5963号
  • 案件名称

    蒋燕雯与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蒋燕雯;吴志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5963号原告:蒋燕雯,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兵,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蒋燕雯与被告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蒋燕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燕雯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燕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蒋燕雯负担。审判员  薛广文书记员  金玉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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