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蒙、于长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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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258号案件名称
陈蒙、于长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蒙;于长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258号原告:陈蒙,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于长会,男,成年,汉族,住承德市滦平县。陈蒙与于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春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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