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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新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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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48号
  • 案件名称

    穆新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穆新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48号申请执行人:穆新建,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穆新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民委员会的存款、收入41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村民委员会平负担本案执行费52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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