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英与李伟、吕兴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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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951号案件名称
孙雪英与李伟、吕兴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雪英;李伟;吕兴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51号原告:孙雪英,女,1976年10月2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伟,男,1970年3月14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吕兴辉,男,1972年7月2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第三人:吉林省轶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纪玉武 原告孙雪英与被告李伟、吕兴辉、第三人吉林省轶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雪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孙雪英负担。 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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