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光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661号之十八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661号之十八
  • 案件名称

    何光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何光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661号之十八被执行人:何光强,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何光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光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604**09**7_1账户内存款CNY544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谭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