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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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38号案件名称
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38号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省庄村麦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2916285X。法定代表人:魏艳金,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西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888号紫鑫商务广场1#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R5390Y。法定代表人:刘春印。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XXXXX0)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1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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