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焜、李宝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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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453号案件名称
李宝焜、李宝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宝焜;李宝焜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453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24日生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职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自然资源、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2021年4月21日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至村委会处及被执行人李某某父母家中调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在监狱服刑中。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依照程序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在服刑中,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院印)书 记 员 张瑞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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