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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胡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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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194号
  • 案件名称

    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胡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胡静;余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194号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道书,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余群,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鹏,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公司职工。被告:胡静,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被告:余会,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静、余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雨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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