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胡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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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194号案件名称
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胡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胡静;余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194号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道书,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余群,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鹏,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公司职工。被告:胡静,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被告:余会,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静、余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市盛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雨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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