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彤、赵英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9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963号案件名称
王善彤、赵英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善彤;赵英敏;付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法库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邵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963号原告:王善彤,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赵英敏,女,1948年4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付鹏,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法库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边外路日升如意城17-13。负责人:韩国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振兴街319号。负责人:仲丛海。被告:邵巍,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滨江中路12-3号。负责人: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彤诉被告赵英敏、付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法库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王善彤承担。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93刑初57号 下一篇 李宝焜、李宝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