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93刑初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刑初5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93刑初57号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5日被分别取保候审。辩护人白鹏程,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7日6时45分,被告人李某驾驶某号牌小客车沿大连市某区某路最左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汽车城信号灯时,在前方车辆等待左转的情况下,向右变更车道进入右侧车道,影响了在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某号牌小客车。王某某随即驾车超越至被告人李某车前,在被告人李某向左进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时,王某某驾车也由右侧车道向左侧车道变更。当两车行驶至某路路灯杆时,被告人李某采取加速措施,车辆右前部撞击王某某所驾驶车辆左后侧,致使王某某驾驶的某号牌小客车失控驶入道路左侧,并撞击道路北侧行道树。事故造成某号牌小型客车驾驶员王某某当场死亡、车内乘客王甲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地北侧树木损坏。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死,死者损伤符合在此次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损伤。本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甲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泳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