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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言君、翁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恢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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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恢201号
  • 案件名称

    张言君、翁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言君;翁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张言君,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翁鸣,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抚顺市顺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言君与被执行人翁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4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言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86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对被执行我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有冻结裁定、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约谈资料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期满需要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满前7日以上30日以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震审判员 杨兆平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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