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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保、朱明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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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64号
  • 案件名称

    杨建保、朱明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建保;朱明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保,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朱明义,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杨建保与被执行人朱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执160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名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保借款80000元,利息4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明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80000元,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朱名义已履行案件款20000元,剩余案件款由朱明义于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864号的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 瑞 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 玉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俊锋高台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21年9月26日地点:高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大厅合议庭组成成员:孔瑞东、张帆、张玉龙书记员:孙俊锋案件承办人张帆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杨建保与被执行人朱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执160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朱名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保借款80000元,利息4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明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80000元,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朱名义已履行案件款20000元,剩余案件款由朱明义于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因此,我认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以上意见妥否,请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评议意见。张玉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我同意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孔瑞东: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对本案终结执行。我同意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86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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