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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青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47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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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7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青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青山;刘会娥;周述祥;赵永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4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办南大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欣,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周青山,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刘会娥,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周述祥,男,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赵永红,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青山、刘会娥、周述祥、赵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周青山、刘会娥于2019年6月10日偿还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8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4日按照月息10.8‰计算,从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6月10日按照月息10.8‰上浮50%计算;本金75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6月1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0.8‰上浮50%计算);由被告周述祥、赵永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周青山、刘会娥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述祥70000元,提取了被执行人赵永红公积金收入84900元,被执行人周青山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20000元,以上共计174900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104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164500元后,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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