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许红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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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101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许红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许红武;樊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224号。负责人:李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红武,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樊维,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红武、樊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红武、樊维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1014号对许红武、樊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东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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