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与牛某、牛韵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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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191号案件名称
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与牛某、牛韵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牛某;牛韵华;姚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191号原告: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住所地:安顺市开发区西航办马厂村。法定代表人:熊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琛,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力,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牛某,男,2016年6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理人:姚某(与被告牛某系母子),女,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现丰,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牛韵华,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姚某,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现丰,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与被告牛某、牛韵华、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顺开发区西航办马厂风车幼儿园负担。审 判 员 王亚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秋莹书 记 员 吴利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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