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张喜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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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2694号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张喜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张喜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2694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JJW3H。负责人:雷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云,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喜元,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张喜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被告张喜元目前尚在监狱服刑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运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峰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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