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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邹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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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782号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邹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邹正华;郝干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782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1728215J。负责人:谭明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晔、过海星,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邹正华,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1021197008××××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郝干美,女,汉族,1972年4月1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邹正华、郝干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正华、郝干美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正华、郝干美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章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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