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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张江市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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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048号
  • 案件名称

    湘乡市张江市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湘乡市张江市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张江市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跃松。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录,职务经理。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张江市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张江市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31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1万元、诉讼费7165元、执行费576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丛仁审判员  刘辉南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兴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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