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2民初3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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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民初3472号案件名称
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雁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2民初3472号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太白社区贺州大道336号。法定代表人:姚莉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利,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绿尖,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雁峰,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张雁峰已缴纳逾期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金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如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春梅书 记 员 徐小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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