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海军、何庆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7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762号案件名称
钟海军、何庆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钟海军;何庆云;石雪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3民初1762号 原告:石雪梅,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子长市瓦窑堡镇街道办事处米粮山庄,居民。被告:何庆云,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住子长市瓦窑堡镇街道办事处米粮山庄,居民。被告:钟海军,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子长市,居民。 原告石雪梅与被告何庆云、钟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雪梅,被告何庆云、钟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庆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月利率按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钟海军对上述借贷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2日,被告何庆云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保人为钟海军,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当日,被告何庆云、钟海军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借款后何庆云未清偿借款本金,将利息清偿至2017年9月12日,之后再未清偿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何庆云、钟海军承认原告石雪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何庆云、钟海军承认原告石雪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亦有借条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石雪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雪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12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月利息按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由被告钟海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庆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后,由被告何庆云、钟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小 琳书 记 员 马 晶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