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世奇、孙永革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8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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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80号之三案件名称
那世奇、孙永革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那世奇;孙永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那世奇,男,1986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孙永革,男,1963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那世奇与被执行人孙永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永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那世奇于2021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3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孙永革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铁岭市××铜钟街繁荣小区××号房屋【面积:79.68平方米,放权证号:铁岭市放权证银州区字第211202-022096-2号】,经过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65731.20元接受该车库以物抵债,扣除拍卖费1828.00元、执行费5385.00元后,抵偿欠款358518.2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孙永革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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