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祥贵、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知民初4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知民初493号案件名称
聂祥贵、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聂祥贵;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93号原告:聂祥贵,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朕,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乔化波,总经理。原告聂祥贵与被告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聂祥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祥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聂祥贵负担。审 判 长 刘念波审 判 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冉冉书 记 员 徐秋月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86号 下一篇 何立与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