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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祥贵、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知民初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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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知民初493号
  • 案件名称

    聂祥贵、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聂祥贵;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93号原告:聂祥贵,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朕,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乔化波,总经理。原告聂祥贵与被告临沂超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聂祥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祥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聂祥贵负担。审 判 长  刘念波审 判 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冉冉书 记 员  徐秋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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