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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与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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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084号
  • 案件名称

    何立与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立;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084号 原告:何立,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焰,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龙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4829694K。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恒,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740。法定代表人:邹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军(公司员工),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诉被告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绿地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1.11元(已减半),由原告何立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杨  飞书  记  员    李  丽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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