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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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86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陕0728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一、被告杨某某应归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息10万元(利息算至2020年12月30日),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马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巴县管理部账号为00000000000000131569账户内划拨存款37500元,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王观营营业所账号为6217997900052212479账户内存款1984元,以上共计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存款39484元(含本案执行申请费1400元)。此外,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及时履行法定偿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38084元,下余借款61916元定于2021年10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2、如被执行人杨某某按照约定时间偿还下余借款,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保留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权利。3、本案执行申请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38084元(有马某某领条载卷备查)。鉴于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受偿38084元,未受偿61916元。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8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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