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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旺、魏京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04刑终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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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刑终457号
  • 案件名称

    谭旺、魏京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谭旺;魏京强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刑终45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旺,男,2002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京强,男,2001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京强、谭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4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魏京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谭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魏京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元、被告人谭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谭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谭旺撤回上诉。二、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 波审 判 员  李国锋审 判 员  陶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谢志龙书 记 员  邹 旋打印质量责任人:凌波校对质量责任人:邹旋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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